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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375 號
要
旨:
簡章為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之公開資訊,不特定人均得上網瀏覽,如有報名問題,得洽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諮詢。是以,當事人對於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條件之重要事項,未詳查關於甄選條件消極條件之規定,亦未就記大過是否限於離營最後一年,洽詢相關權責單位,即認為離營最後一年內所記大過始為甄選條件之限制,核有重大過失,其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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