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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軍身心障礙士官兵贍養金給與終身之請求權雖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國防部對於符合資格的行為人,負有個別通知的義務,惟因相對人始終未受告知可提出申請,是以無從合理期待其提出請求,請求權時效仍未起算,從而並無罹於時效之情形,亦不屬因為不可抗力致不能行使而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的情形。(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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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簡章為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之公開資訊,不特定人均得上網瀏覽,如有報名問題,得洽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諮詢。是以,當事人對於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條件之重要事項,未詳查關於甄選條件消極條件之規定,亦未就記大過是否限於離營最後一年,洽詢相關權責單位,即認為離營最後一年內所記大過始為甄選條件之限制,核有重大過失,其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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