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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7年簡上字第 15 號
要
旨: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第 2 款所謂「亮相造勢」,係指以展現形相為特定候選人營造聲勢之意;又營造聲勢之方式並無如同條第 1 款規定演講應以公開方式為之始為禁止。申言之,亮相造勢行為自不以「公開」方式為必要,且只要是「為候選人為之」,即足當之,至於候選人是否在場亦與有無違反該款規定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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