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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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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88 號
要
旨:
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限期催告人民申請辦理撤銷戶籍登記,此一催告係在蒐尋申請人及查明其遷入之新籍所在,具有行政調查作為之性質。該催告函所定之期限,乃行政調查程序之裁量,斟酌情狀提供人民說明之期限,並非為作成行政處分而行使裁量權。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19 號
要
旨:
按依據日據時代之相關戶籍登記簿資料,固有收養關係之記載,然日據時期關於收養之要件、收養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原則上以當時有效臺灣民俗習慣為依據,當時日據時期戶籍登記資料僅為重要依據之證據,如有爭議仍應當時習慣作為依據,詳予認定。又收養關係既有爭議,戶政機關受理申請更正時自應令申請人向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後再辦理,是戶政機關不得僅依利害關係人單方申請,而未及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即逕為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46 號
要
旨:
親屬身分關係是本於一定法定關係而生,行政機關依據當事人提出之形式資料辦理戶籍身分之登載非創設或形成親屬身分關係的原因效果,誤載當事人姓名,並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且事關身分關係,行政機關基於因顯然錯誤之登記,嗣後發現真實,依據戶籍法規定所為之更正登記,即無當事人所主張信賴利益保護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673 號
要
旨: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因此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決定住所之意思能力,即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代為之,倘如得由戶籍地之戶長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則民法第 108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將成具文。從而,戶籍法第 42 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之規定,如戶籍內如有未滿七歲之自然人遷徙者,應祇能由法定代理人先行決定,法定代理人決定後方得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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