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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縣 (市) 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經核定後,縣 (市) 政府不得提起覆議
2
旨:
縣立國民小學司機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是否可以續任(聘)應由服務單位自行認定
3
旨:
各縣市議會如有執行支應媒體記者聯誼暨議政宣導相關費用之需要,得在預算規模架構下之「議事業務」及「一般行政」編列額度內,本於撙節原則支用經費,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餐敘聯誼
4
旨:
地方民意機關之定期會開議期間雖經大會決議休會,惟在休會期間議員如有簽到並出席分組審查會議之事實,仍得支領出席費
5
旨:
各縣(市)議會既已編列議事業務運作經費以執行地方制度法所賦予職權事項所需經費,其內部行政單位除依其業務職掌編列相關費用外,不得再以內部行政單位所需,編列執行地方制度法賦予議會職權事項直接相關經費
6
旨:
直轄市議員非屬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未出席會議之直轄市議員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仍得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研究費
7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管理,得標廠商營業項目、收費基準及調整,無須先報請縣議會或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8
旨:
公費助理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所稱之「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故地方民意代表得僱用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擔任公費助理
9
旨:
臨時會旨在處理未及於定期會及延期會期討論之議案,安排「歷屆議員及退休職員座談會」核與臨時會召集要旨不符
10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11
旨:
捐贈者以附有須提供興建後新建物部分空間予捐贈者無償使用 10 年以上條件,贈與金錢供於縣有土地上興建建物者,須查明該行為之法律性質及供其長期無償使用之法令依據,如涉有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12
旨: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3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14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5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又蒐集個人資料之主體應為公務機關,而市議會屬於個該法規定之「公務機關」
15
旨:
地方政府議會蒐集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資料是否合法,須視該事項是否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如非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須對資料當事人之權益無侵害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16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等規定,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等書面資料,該法並未對之設限,又提案權屬建議性質,是否成案則由議會決定
17
旨:
有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而由同縣(市)議會之議長、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18
旨:
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19
旨:
有關縣議員和縣政府有買賣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20
旨: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21
旨:
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2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縣議員擔任負責人之槌球推廣協會得否投標縣府長青槌球賽招標疑義
23
發文字號:
旨:
縣 (市) 議員為民服務而涉及刑事訴訟案件為被告,得否涉訟輔助
24
旨:
縣市政府依照議會通過之法定預算項目執行舉借收入時,於每次舉借前,須否再經議會決議同意後始得辦理案
25
旨:
預算編列補助「旅台鄉親政令宣導經費」,被縣 (市) 議會審議刪減其中二分之一,並將預算書說明欄內文字修正,對於縣議會決議直接指定受補助對象,是否適法案
26
旨:
有關「融資性收入─賒借收入」付方「債務還本」支出預算表達方式
27
旨:
縣議會審議貴縣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案附帶決議,請貴府提案將戲曲發展基金變更業務計畫送該會審議,貴府擬議處理情形疑義案
28
旨:
總預算案已送請市議會審議中,市議會可否退回總預算案,要求貴府重編疑義案
29
旨:
墊付款屬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因時效上不及所因應之權宜措施,縣(市)政府提出墊付案時,縣市議會應進行審議,不得予以退回
30
旨:
地方政府編列年度總預算時,將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於法尚無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議會審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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