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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生前計劃」是否有法律依據產生疑義案
2
旨:
有關檢討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執行進度、神明會申報時對於申報人檢附之原始規約應如何審視、神明會之組織如與一般傳統神明會組織性質不合時之處理方式、戶政事務所配合提供戶籍資料得否向公務機關收取規費等疑義之討論
3
旨:
有關「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有沒入攤架屬具、通知監理單位吊扣車輛牌照及撤銷營業許可並註銷其攤販證或副證等罰則,是否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之範疇
4
旨:
寺廟應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不得將其收入借貸與寺廟設立宗旨不符之情形,另各級政府應不得與寺廟教會堂間有借貸行為
5
旨: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前之第 33 條與現行第 36 條規定,有關收取費用之主體、提撥費用之義務對象、義務內容等並無不同,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6
旨:
縣政府如欲將墳墓違規案件之取締及處理業務委由鄉公所辦理,應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2、19 條等規定,於縣自治條例中明定
7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其收費標準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以自治規則定之
8
旨:
停止適用「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原則」
9
旨:
停止適用「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用要點」
10
旨:
舉辦有關土地行政之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得依「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五點折算時數
11
旨:
地方財產之經營、處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故各地方政府對於公有租地租金之收繳、支付方式等事項,應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並據以辦理
12
旨:
地政機關因為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之業務需要,而向戶政機關查調戶籍資料時,雖然提供戶籍資料之費用係各地方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但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若地政機關派員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調戶籍資料,且採自行抄錄未列印戶籍資料時,則應以不收取規費為宜
13
旨:
為避免不肖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棄置營建廢棄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染國土環境,請各地方政府就源頭管理、流向監督、收容去處等部分進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強化管理措施
14
旨:
「有線電視分配線網路暫掛雨水下水道處理要點」停止適用
15
旨:
請地方政府協助所轄鄉(鎮、市)公所落實將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等刊登政府公報,以達加強公告周知民眾參與之目的
16
旨:
如涉及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4 款等規定之都市計畫認定個案變更程序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變更事項、計畫,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認定之。如都市計畫尚無具體建設計畫內容,或個案情形無辦理之急迫性者,不宜認定辦理個案變更
17
旨: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6 條辦理之公園綠地設施於興建期間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係屬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建議主辦機關得採估算成本及價值列入投資計畫書審核項目,或以公開方式標售所得歸繳市庫
18
旨:
下水道法未規定於下水道內可暫掛纜線,若地方政府依管理需求訂定下水道內暫掛纜線之規範,係屬地方自治範疇
19
旨:
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部分規定
20
旨:
內政部函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中,不包括事業單位產生之廢鑄砂、廢爐渣等,但如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法規所定之土資場有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以外廢棄物,則應洽各地方政府釐清
21
旨:
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僅能收受工程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無開放收受其他場所之土石,且收受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則依地方政府核准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計畫書辦理
22
旨:
自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購買土壤,應屬場所於加工過程等事業行為之產物,非屬營建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因此購買方不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23
旨:
有關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
24
旨:
有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所稱廟會是否包含宗族祭典、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範圍、以自治條例規範大型群聚活動須事先申請或報備,並於違反時處罰之,是否牴觸憲法原則等疑義
25
旨:
為應變情事,琉球鄉海域進行港口管制,應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及指揮相關機關辦理處分及措施,並以其政府機關名義為之,其進行管制之作為應依災害狀況及程度之審查衡量之
26
旨:
旅館、民宿因天然災害造成毀損,如於災害發生時已於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則得適用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申請災害救助
27
旨: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28
旨: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有居住事實者。至於受災民眾是否確居住於毀損住屋現址,除得實地查訪外,亦得請求受災民眾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29
旨:
參照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當民眾因遭受風災、震災、火災或爆炸災害致損害重大時,除上開情形係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以外,救助之適用不因災害係自然力或人為因素造成而有影響
30
旨:
災害防救之規劃與執行屬地方自治事項。是否核發災害救助金,應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核發要件自秉權責認定。另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安遷救助」,係對人之急難救助,不包含重建建築物部分
31
旨:
若原住民居住地區安全堪虞原因係肇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災害,為減少災害發生而擬辦部落遷建,方得適用災害防救法;至於部落有無遷建必要及遷建相關事務,應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32
旨: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 39 條規定逕予開罰
33
旨:
火災救助係「臺東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中另訂之救助種類,有關得否核予受災戶火災救助一節,請就所管規定針對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34
旨: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35
旨:
各地方有關公債發行條例廢止後,故地方政府應研擬制定相關公共債務自治法規,以規範公共債務舉借方式、條件及期限等程序性事宜,並據以執行
36
旨:
公有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撥用
37
旨: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於策定系爭工程案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
38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興建完竣逾 50 年建造物,其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應於處分前,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預先評估機制
39
旨:
關於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非因公出國之相關規範,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補充規定適用,除規範應敘明前往國家及事由外,更應於事前報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出國,惟為避免相關規定造成學校與教師間之困擾與誤解,仍應適予說明或適時檢討之
40
旨:
鄉(鎮、市)立幼兒園兼任組長資格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41
旨: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國民中小學校長若有應解聘或免職等行為者應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等實質程序規範,非以國民教育法第 9 條之 1 規定,避免規避責任
42
旨:
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43
旨:
地方政府得於不違反本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前提下,另訂定有關年終考核及考核申訴相關事項之補充規定;又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任同一園(校)教保員者,其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
44
旨:
關於宜蘭縣政府訂定發布「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辦法」,並報請法務部准予備查乙案
45
旨:
關於「臺灣省 97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之「建請中央各部會主管機關於函頒下達間接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時,應確實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50 號意旨,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或事前徵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出具書面」提案
4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雲林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一案,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19、2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等規定,以及訂定罰則等相關法制事項,法務部之意見說明
47
旨:
法務部就「海洋基本法草案」,有關數字使用、年份及法律體系等事項,及相關法理與檢討修法體例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4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私人殯葬設施之經營可否要求訂定統一收費標準
4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自治權限範圍疑義
50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
5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請求確定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
52
旨:
法務部就「調解委員投保金額比照里長補助及團體意外險保險契約副知調解委員會建議」之說明
53
旨: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54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55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20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56
旨:
有關調解業務之辦理及其相關預算之編列疑義
57
旨:
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之「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自治條例」,其適用對象為因故以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要件似欠明確,且其救濟事項,究否為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定自治事項,而得自行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建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58
旨:
關於縣(市)交通及道路規劃、建設及管理屬於縣市自治事項,倘事故地點位置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處,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農路主管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59
旨:
事故地點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之設施處,雖無從查知該設施之設置機關,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事實上具有管轄權主管機關,應以地方政府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60
旨:
處分機關就人民依土石採取法申請之案件,於書件齊備後,自應予以實體審查後依法為准駁之處分,不得不待審查,即以空泛理由暫緩受理人民依法提出之申請
61
旨:
基於消防業務執行之專業性、統一性,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新竹市轄之新竹科學園區內消防業務由新竹市政府正式承接
62
旨:
基於消防業務執行之專業性、統一性,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轄範圍之消防審勘(驗)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業務,自民國 108 年 9 月 1 日由新竹縣政府承接;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承接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轄範圍所有消防業務
63
旨:
關於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水權之利害關係」是否包括水權用水範圍一案
64
發文字號:
旨:
水上摩托車之機具安全檢驗管理權責
65
發文字號:
旨:
計程車之運價調整並未有公告委託地方政府辦理,其適法性似有不當乙案
66
發文字號: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67
旨:
公告自 96 年 7 月 1 日零時起實施調整高雄縣計程車運價
68
旨:
推動「臺南市政府媒合計程車業者推動共乘制度」試辦計畫,核定共乘路線共計十條
69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70
旨:
國內法令及建築實務對陽台之設置尚無一定規範,故陽台是否統一認定為室內場所,須依個案具體判斷之。又所謂古蹟之型態及存在場所各異,是否將古蹟公告為禁菸場所,宜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法定職權辦理
71
發文字號:
旨:
申請興建農舍臨接道路是否屬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判定疑義案
72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19、25、63、64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非法工作外國人之罰鍰處分到繳率偏低,因外國人以遣返而於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致無法執行,非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不力所致
73
旨: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5 條、第 27 條及第 38 條有關主管機關之認定
74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各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法規應不得逾越中央法律之規定
75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公有宿舍管理不得牴觸「事務管理規則宿舍借用契約」,違背法令所禁止之行為,不能認為有效
76
旨:
函詢早年借用他機關管有之眷舍,提供作為宿舍現為退休人員之遺眷居住,茲經請求騰空交還時,是否比照「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處理方案」之規定辦理疑義
77
旨:
函詢退休人員因隨業務移撥,調職後現仍續住眷屬宿舍,是否符合「合法配住」之相關疑義
78
旨:
宿舍管理機關與眷舍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應屬民法規定之使用借貸契約行為,並應依規定辦理借用手續
79
旨:
函復臺南市政府建議關於警察宿舍搬遷,比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方式辦理案
80
旨: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財務收支及管理,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縱因縣庫資金調度,仍不得就人事費等必要支出或其他餘款項停止收受付款憑單
81
旨:
新竹市道路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否需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送議會審議案
82
旨:
現行中央各部會首長新購座車購車標準知採購金額為 120 萬元,排氣量為不得超過 3000CC ,故各縣市政府首長新購之座車之採購金額及排氣量仍應維持現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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