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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別,所謂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前者係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加理由,均屬重覆處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後者係指行政機關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先前處分即所謂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及法律狀況,如有任何變更則非第二次裁決而為全新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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