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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有趕工或縮短工期之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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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為落實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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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技師、建築師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有違綁標限制者,應各依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為技師懲戒及建築師懲戒或作為違反法令及程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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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應明訂鋼管施工架之安全衛生設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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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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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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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營造業法第 27 條及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5 條關於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須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該規定之管理對象為營造業者或其相關從事人員,至於政府機關部門則不在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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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廠商因市場發生缺貨或停產可否以等級高於原契約型錄之產品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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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辦理計畫變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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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八十八學年度「春暉專案」快速檢驗試劑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試劑須取得合法之我國專利使用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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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法律專論「由招標案例探討採購法的周延性」乙文,針對政府採購法規定論析之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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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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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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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維護服務價格,建議一併納入採購標的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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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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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旨:
「研商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及以工代職者是否適宜承辦採購業務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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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部分採購契約範本中關於契約價金給付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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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旨:
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處理防腐木材之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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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要旨:
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所附契約條款內敘明如因履約爭議而提付仲裁者,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以使提付仲裁案件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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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要旨:
補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之有關物價調整之參考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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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要旨:
採購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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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旨: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規定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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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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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要旨:
為減少機關辦理採購案契約價金給付履約爭議檢送「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研商會議紀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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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要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時,其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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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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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要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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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要旨:
有關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以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等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及執行業務者,無營業稅之適用,應於契約內載明「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其招標文件營業稅欄位填寫為零,故廠商提出含營業金之契約價金收據者,應扣減其所含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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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要旨:
有關公共工程採購案件之契約不應禁止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得以營建物價總指數超過 2.5%、中分類項目指數超過 5%及個別項目指數超過 10 %等物價調整方式辦理,其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應另案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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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要旨:
鑑於近期工程材料價格大幅上漲,致使部分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受影響並易生履約爭議,故擬定相關調整物價指數配合措施,請各機關配合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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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要旨:
因工程材料物價持續漲幅,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時配合說明事項採行因應措施,以避免因流、廢標影響工程進度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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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要旨:
函復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經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時,關於技術服務費如何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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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要旨:
請各機關上網站下載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手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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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要旨:
鑑於勞動合作社與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社員有無實質僱傭關係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且各機關辦理之勞務採購案件其契約價金之核計與支給方式未盡相同,故不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一加註勞動合作社排除適用有關為社員投保條款與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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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要旨:
有關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經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時,技術服務費如何計算規定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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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要旨:
機關不得列為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專業責任險之受益人及共同被保險人,如於保險事故遭受損害,則得以以第 3 人之立場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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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要旨:
檢送「如何防止統包舞弊」資料,機關辦理統包,應先行評估並考量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能力,相關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應載明於機關需求書中,機關對於統包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同時負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單位監造不當等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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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要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3、7條之事前規劃欠周延:因不符規定而使決標後撤銷而產生問題,等 13 項,請勿違犯,並加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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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要旨: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之修正計有,招標文件內容、服務費用或費率、評選及議價、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及履約等 4 項 24 點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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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要旨:
依據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合併與分割應為不同之情況,即據採購契約要項所指者,應僅為合併情形之規定,因此若為分割者,機關應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為新設公司承擔契約權利義務,並由分割後既存公司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之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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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要旨:
有關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共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漏未報請上級機關監辦等 8 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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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要旨:
得標廠商偷工減料或材料檢驗出具不實報告者,應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全國各機關之拒絕往來戶 3 年,並可對監造不實之技術士、專任工程人員等人處以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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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要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其訂定之底價應經由機關首長核定,又決標後調整欲契約單價,得與廠商協商討論,且調整後之價格,須具備合理性,不得因價格低廉而有降低工程品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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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要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及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以維護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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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訂頒各類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並公開於該網站,各機關於訂定採購契約時,以採用工程會訂頒之契約範本為原則,並應注意各契約是否有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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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要旨:
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請各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所載個別項目指數,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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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要旨:
為避免發生相關採購缺失,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逾期無法完工啟用或完工後使用不佳案件明細」及「審計部就地稽查各級政府 93 至 98 年度統包工程執行缺失彙整表」一份,請各機關於辦理類案採購時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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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要旨:
採購契約以決標時點為契約成立時點,其後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故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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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要旨:
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營造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如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等項目金額較大者,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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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要旨:
海砂,係指氯離子含量不符國家標準或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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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要旨: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變更工程採購契約需求、設計,而需延展工期者,須給予訂約廠商展延工期期間所產生之管理費、物價調整款等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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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較基本工資為高之薪資基準,並可規定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支付履約勞工薪資之證明,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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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要旨:
機關應落實勞動派遣採購履約管理,如發現廠商有延遲支付或積欠派遣勞工薪資等異常情事,請立即妥適處理,以維機關派遣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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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要旨:
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且已依該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方式調整價款,則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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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要旨:
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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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先行使用部分標的之必要者,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至第 95 條規定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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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要旨:
訂定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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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形。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機關遲延付款者,廠商得依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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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要旨:
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採購案,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及地質鑽探等作業,該等作業完成後,得先給付該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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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要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確實督促廠商周延辦理設計相關作業,並落實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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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要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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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營建物價變動調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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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要旨:
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因素,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者,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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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要旨:
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務實考量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以利公共工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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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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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要旨: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柴油車輛之約定於 1 08.01.22 修正為「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機關辦理採購時應援用修正後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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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要旨: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涉及政府採購契約轉讓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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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要旨:
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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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要旨:
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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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要旨:
就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依法規進用外籍營造工扣除金額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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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要旨:
為因應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一)款第 6 目之(1 )所載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契約,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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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要旨:
有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或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時,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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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計畫階段」、「招標階段」及「計畫階段」各生命週期階段納入考量,考慮未來之物價水準、市場行情等因素,編列物價調整費及計畫經費,以利工程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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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要旨:
為避免發生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外洩,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有運用派駐勞工接觸前揭資料者,請落實履約管理,並要求該派駐勞工簽署保密協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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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要旨:
即日起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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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避免致生不公平合理情形及違反相關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將「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納為稽核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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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要旨:
有關機管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總包價法計算者,廠商依契約約定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即應依約給付契約價金,不應於個案契約中增訂查核文件短少時之扣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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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要旨:
機關辦理各類採購契約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有關辦理勞務承攬案件,應依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辦理,並檢視承攬契約是否符合「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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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要旨: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除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已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預為載明,有另視實際履約情形計算服務費用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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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要旨:
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建議依個案特性將投標廠是否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等納入評選考量,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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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並訂定「採購機關處理廠商人員揭弊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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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要旨:
有關各機關基層人員辦理採購作業,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建立投標須知範本、多種採購契約範本及表單格式供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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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要旨: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監造服務費,如依工程進度請領者,有關工程進度之計算方式,係由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三方共同決定之,納入施工計畫據以執行,不應以施工廠商估驗情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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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要旨:
因應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提高,修正部分招標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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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要旨:
為維護原住民地區良好技術服務產業工作環境,機關應依工程特性合理調整工程單價及經費,以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廠商。並重申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採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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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要旨:
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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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要旨:
為防範公共工程得標廠商預期物價下跌,策略性延緩進料與施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施工管理相關條文,明定廠商於開工前,應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標示材料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送請機關核定,避免不利於擴大內需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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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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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4 季(10 月至 12 月)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情形及所見採購各案件數供參,避免機關發生相關採購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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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要旨:
主辦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等採購案之機關為編製施工規範時,應依個案需求量身訂製相關工程技術規範,且落實設計書圖審查機制應,避免日後履約爭議等問題;又受託之技術服務廠商為採購案時,應避免有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不當限制競爭或不法綁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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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要旨:
公共工程設計審查、施工查核作業,工程主辦機關應全面檢視並要求相關土石方處理原則確實列入契約要求並嚴格執行,如未落實執行,將追究相關機關首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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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要旨:
新北市政府訂頒之「新北市徵求民間參與○○停車場營運移轉招商案」及「新北市徵求民間參與○○游泳池營運移轉招商案」之招商文件範本(10 0 年 1 月版)已完成更新,各機關應依各招商案件之特性,修改範本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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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要旨:
採購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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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要旨:
有關「雇主責任險」可否以「團體保險」及「團體職業災害保險」替代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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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爰停止適用「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暨其應用須知,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另檢附「第二十條 補充條款」內容,視個案採購性質及需求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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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要旨:
以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修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精神下,召開研商修訂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會議議程,供所屬各機關學校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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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要旨:
為避免因行使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權利而申請調解之爭議發生,除已事前允諾補助、同意動支標餘款等情形之採購案件外,均應刪除物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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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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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要旨:
為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政府機關各項委託案、採購案均應注意承辦單位是否確實為其僱用之勞工依法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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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要旨:
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有關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之訂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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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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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係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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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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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要旨:
關於仲裁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公開仲裁判斷書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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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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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要旨:
因應工程材料物價上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相關因應措施,政風機構對於相關機關採購人員於執行業務採取之適當作法,應予以配合及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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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要旨:
訂定「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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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要旨:
為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政府機關各項委託案、採購案均應注意承辦單位是否確實為其僱用之勞工依法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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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要旨:
為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政府機關各項委託案、採購案均應注意承辦單位是否確實為其僱用之勞工依法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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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要旨:
勞動部就避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未恪遵契約規範,致損害勞工勞動權益,訂有「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相關規定,促使各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之措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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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要旨:
有關為防止原住民打零工領不到工資之情事強制規定訂定工作契約或更有效防範機制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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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要旨:
各機關為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得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勞工委員會已共同研擬積極性政府勞務採購規範,加以保障各機關於採購契約中約聘僱人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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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要旨: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財務收支及管理,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縱因縣庫資金調度,仍不得就人事費等必要支出或其他餘款項停止收受付款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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