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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令疑義
2
旨:
關於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3
旨:
各機關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其決標結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4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5
旨:
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
6
旨:
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7
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
8
旨: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9
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10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決標,為避免未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及得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電子採購系統供機關上網查詢、確認投標廠商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情形;另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針對查核不良廠商,依法及契約規定追究相關工程人員責任
11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12
旨:
機關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採購,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並得以電子公文發送系統平台傳送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理由
13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10.09 (89)工程企字第 89029207 號函、89 .12.21 (89)工程企字第 8903791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即無須陳報首長或授權人員,但仍需加強內部作業
14
旨: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之標的,係依一定費率提供者,得依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為辦理之依據外,亦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特殊情形,應可免刊登公告該決標結果
15
旨:
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若辦理之採購案係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廠商招標,因與廠商議價而成廢標,無須刊登無法決標公告,此係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之特殊情形
16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17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定有明文,其減價之金額無須訂定底價,與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有異
18
旨:
為減輕採購人員工作,有關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 10 萬元之採購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9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20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採購缺失,共計有決標程序、履約程序、契約變更、驗收作業等 4 項 8 種注意事項
21
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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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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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24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138 條及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48、61 條規定,公告甄選旅行業或導遊相關團體辦理 109 年 1 月至 111 年 12 月導遊人員執業證相關業務無法決標之事實,予以廢標
25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138 條及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48、61 條規定,公告甄選旅行業或領隊相關團體辦理 109 年 1 月至 111 年 12 月領隊人員執業證相關業務無法決標之事實,予以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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