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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對其向行政機關申請之案件被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自不得再以該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行政法院亦不得為相反意旨之裁判,故人民以與原確定判決確定力範圍相反之理由,再提起行政訴訟,應認其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是以,人民以前確定判決確定力範圍相反之理由,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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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機關施作河道護岸加固防護之目的,係在避免水道兩岸之土石流失及水流溢出或流竄致生水道旁居家財產安全,並未改變水道位置及流向。而當事人於應買得標土地時,亦已知有水道流經土地,且其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機關有再為挖掘、施工或其他興辦水利事業之行為,也沒有任何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之情事,尚與水利法第 57 條規定予以相當之補償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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