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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956 號
要
旨:
按護照條例第 9 條規定,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之在臺定居許可及戶籍既主管機關經撤銷,自始即不具備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非護照條例第 9 條所定普通護照適用之對象,故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將先前核發普通護照予護照申請人之違法處分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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