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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當事人如採購契約未訂仲裁協議,而於履約爭議發生後始同意交付仲裁尚非法所不許,如當事人為求採購機關同意提付仲裁,而對公務員有行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事,則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罪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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