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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397 號
要
旨:
按主管機關為審理事業對他人散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案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所為之例示性函釋,未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法律保留原則無違,亦不生授權是否明確問題,與憲法尚無牴觸。則違反該函釋中關於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所為之例示性之要件,自非行使專利權等權利之正當行為,乃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市場競爭行為之範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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