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件稅捐稽徵機關決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補繳土地增值稅,係依據財政部 93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9730 號令函意旨,以土地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並溯及適用於該令發布前之類似案件,惟於該令發布前,實務上對於前次移轉現值之法律適用認定並不統一,不動產節稅顧問於計算節稅方式前既以當時現有方式規劃,且亦無從知悉嗣後會公布統一計算方式之令函,渠等即無任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可言,亦無從論斷渠等有不法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