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2365358人
法規名稱: 監察法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
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
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
修正時間: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  條  (對正副總統之彈劾)
          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依憲法第三十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彈劾案之提出)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
          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
          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第 13 條  (保密義務)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