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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00 號
要
旨:
拍賣前所為之公告,在於使應買人瞭解拍賣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是法院強制執行時所作成之拍賣公告,不因其記載,而發生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或變更之效果,且因其公告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自非屬對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發生單方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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