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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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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其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或屬預防性不利處分、保全措施或行政執行方法者,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同,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查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之「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非屬行政罰,故若採「不先處以罰鍰,僅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則不符前開都市計畫法之裁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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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要旨: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販售」定義,並不以出售為必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另該項規定已明定裁罰金額為「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至個案查有未售出或實際售出時未加價等情形,得衡酌個案情形,為適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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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要旨:
有關「代搶代購」,仍應就行為人是否以代搶代購之法律關係包裝違法行為,包含代購者是否以不法行為取得票券、是否在接受代購時已持有票券等進行綜合判斷,非僅以售票系統正式開賣藝文票券之時間點為判準依據;外籍人士、僑生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6 條,適用之;行為人稱未領取票券,仍應就個案事證判斷,行為人於網路刊登貼文時如尚未退票,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仍違反文創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如於貼文時已進行退票,並不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則似有構成刑法詐欺罪未遂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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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要旨:
「販售」不以售出為必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若被檢舉人於網路、電商、社群平台、通訊軟體張貼票券販售訊息,縱最後將該票券向官方售票公司進行退票,未成交販售,仍構成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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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要旨: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被檢舉人如具有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之行為,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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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要旨:
倘行為人於境外網路平台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我國境內舉辦之藝文表演活動票券,因民眾在國內上網即得以瀏覽該刊登資訊,可認其效果已在國內發生,且該行為足以影響我國藝文表演票券之正常流通,故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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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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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修正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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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要旨:
函詢行政罰法第 18 條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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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要旨: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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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罰法第 44 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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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性騷擾申訴案件,若經被申訴人提起訴願,則訴願委員會應僅就機關罰緩處分之妥適性或性騷擾事實認定予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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