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615397人
1
旨:
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固授權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就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代之,然主管機關據此所訂定之裁量基準仍應在不牴觸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裁罰基準之範圍內作為補充
2
旨: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罰與否之空間,尚不得於自治規範另定逾越法律規定之事項
3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4
發文字號:
旨:
函詢行政罰法第 18 條適用疑義
5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
6
旨:
行政罰法第 19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由地方政府擬統一訂定所轄戶政事務所裁罰基準規範,並非截然違反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賦予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為免予處罰立法意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