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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2 號
法律問題:
駕駛汽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當場開舉發通知單,逾到案日期 30 日內始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按逾到案期限 30 日內之基準,裁處第 2 階段罰鍰。惟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當事人雖違規,但有於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應裁處第 1 階段罰鍰。則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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