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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高雄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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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為人第 4 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3 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1 款處以 10 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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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係指如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行政機關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倘違規情節行政機關已無其他手段可供選擇時,逕以某種法規為執行依據,以回復違規前之合法狀態,尚不得有違比例原則
4
旨:
一行為同時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法規經其他機關處罰而海關已不得再為裁處嗣後再犯同一規定行為者得否據以加重處罰釋疑
5
旨:
有關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管理後續裁罰,應針對具體個案,衡酌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是否得有利益及其資力等因素,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就罰鍰金額為適切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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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7
旨:
法務部就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8
發文字號:
旨:
函詢行政罰法第 18 條適用疑義
9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
1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11
發文字號: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12
發文字號:
旨: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罰鍰性質,因行政罰法明定處分機關可對於情節輕重有相關裁量權,故其無須依情節而有不同數額之訂定,僅須定立單一罰鍰數額即可,但若無裁量權者,僅能依法處以法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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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為使轄內建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正當,依行政程序法訂定性質上屬行政規則之裁罰基準,惟內容須與建築法規定相符,不得逾越建築法授權裁量範圍
1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1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16
旨:
行政罰法第 44 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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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2 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18
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就違反各該自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者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處分金額,不受所定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19
旨:
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定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惟除行政罰法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依行政罰法第 1 條但書規定,以自治條例排除本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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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菸酒查緝人員得否基於公務需要,出示稽查證逕行進入「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倉庫、民宅等)」進行查緝等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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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長○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21 家事業共同決定於 103 年 7 月間聯合恢復收取 3 噸以下 CFS 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及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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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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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已依法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如已送達相對人,在未經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前,仍受行政處分之拘束,則不得再裁處較低額度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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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舉發大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為避免無法即時通知警告當事人改善於短時間內遭重複攝影舉發引發民怨,採不重復處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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