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按甲公司為公營事業,其於八十四年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挖掘道路埋設輸油管線,經高雄市政府核准並發予「道路挖掘許可證」,高雄市政府當時係參照行政院六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六十五經字第一○六一五號函示結論,就甲公司埋設輸油管線之事實,比照電信、電業及自來水法等有關規定,免收土地使用費。然甲公司於完成設施管線多年後,高雄市政府於八十六年間,另依據「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制訂「高雄市市有土地裝置埋設管線計收使用費作業規則」,並據以發函向甲公司徵收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之埋設輸油管線土地使用費。甲公司以昔日市府同意埋設是特許使用,且原無徵收費用之規定,認高雄市政府前開徵收土地使用費乃違法行政處分,於經訴願駁回後,乃向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受訴之法院應如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