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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第 2 次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4 號
法律問題: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所列情形,而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則被通知之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該廠商得否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部分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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