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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如僅理由或法令依據錯誤者,而無事實依據及決定不當,得依訴願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意旨,逕行變更原處分之理由或法令依據,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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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等 13 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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