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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19 號
要
旨:
申請人是否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6 項所定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依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雖得以「四鄰證明書」為之,然非謂一提出該證明書即等同符合其所欲證明之完成占有時效之原因事實,受理登記申請之機關就該四鄰證明書所保證之內容,仍應予以實質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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