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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060427095 號
要
旨:
未成年人結婚或兩願離婚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然未成年人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或兩願離婚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政程序
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10926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故戶政事務所受理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僅需以書面形式審查即符申請要件,宜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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