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系爭現有巷道係被告因辦理成功國小北側道路之開闢而阻斷封閉,致該巷道之居民(含原告等)無法通行。原告等人均係直接利用該既成道路以出入,則其對既有巷道之通行非僅止反射利益,乃已具直接之請求權。原告雖係以陳情方式,其實際應為申請,被告雖係以函復原告,其意係拒絕原告之申請,該函復依上開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應認係行政處分。系爭巷道既為現有巷道(或既成巷道),即有公用地役權存在,今被告於新舊道路交口以有之 1.5 公尺高低而於路邊增設護欄,予以阻斷,致該巷道居民無法由系爭巷道亦已近 3 年之久,將使系爭巷道居民通行該處因阻隔日久生變,通行權(公用地役權)有喪失之虞,亦使原告權利發生變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予撤銷,並由被告依本院判決意旨為施作沿著台中市東區旱溪路路 1 段 365 巷兩旁建築線連結至成功國小北側道路工程間適合通行之道路,恢復原告通行(即恢復台中市旱溪路路 1 段 365 巷按原建築線 5.48 米寬的路面以恢復通行)之處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