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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私法規定之表現一般法理者,如與公法之性質具共通性者,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而公法上之連帶債務如何成立,並無明文,但民法成立連帶債務之規定所表現之一般法理,應與公法具有共通性,故行政機關若欲課予當事人必須與其他事業負起清除事業廢棄物之連帶責任,必須有相關法律之明文或經債務人明示,始可成立。此外,當事人委託現有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顯係基於拋棄之意思所為,自無因其所拋棄之事業廢棄物與其他事業所拋棄之事業廢棄物混同,而仍保有所有權可言;即使因其不法拋棄事業廢棄物而負有清除及改善環境之責,亦無因此而認定其仍保有廢棄物所有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係規範違反同法第 25 條之責任效果,其中「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之規定,性質上自係針對建築物本身之瑕疵致有違反行政法義務之狀態而為。該款所稱「擅自建造者」,應係指擅自建造之建築物,而非行為人。至於所謂得命「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參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則應包括對該違章建築有處分權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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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機關為安定所屬人員生活,提供管理房舍或土地供其居住或建屋居住,乃行政機關與其所屬人員間所為之私法上使用借貸契約,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該使用借貸契約之存續、終止或消滅,自應依民法使用借貸規定定之。次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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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行使土地買回權,係基於徵收關係所衍生出專屬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公法上請求權,而非私法上之買賣行為,且此一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原則上不受公物「不融通性」之限制。
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執行法上所稱之「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上開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而代履行之先行繳納,係為避免執行機關代履行後,義務人無力繳納或拒不繳納費用而失去代履行之目的,因而在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即得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應先行繳納,如義務人逾期未繳納者,依同法第 34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 2 章(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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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因無法分辨各該事業分別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具體數量而與各該事業分別協商締結「和解契約」,兩造間如已基於契約合意,而就各該事業對場址內全部有害事業廢棄物應清除部分之責任「加以特定」者,其餘部分依法即免除清除之責任。
7
裁判字號:
旨:
原告經營之○○○飯店建物南側,因部分占用林務局管理之坐落屏東縣恆春鎮墾丁段 0000、0000 地號國有土地,經林務局向屏東地院訴請原告拆屋還地勝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屏東地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4 號民事案卷,閱明屬實,復有該案民事判決影本可證。又原告利用拆除上開屏東地院民事判決命其返還之土地上之建物時,同時拆除與該建物相連之○ ○○飯店部分建物,再重建系爭建物乙節,為原告所自承,復有拆除前後之照片可參,並經本院勘驗現場及囑託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實施測量在案,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附卷為憑。則由系爭建物之結構為鋼骨混凝土造,並增建至第 4 層,與○○○飯店原建物為 3 層樓加強磚造,兩者明顯不同,其建築位置及範圍則在○○○飯店原建物被拆除處,故系爭建物之建造核屬建築法第 9 條第 3 款之改建行為,並增建 1 層,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自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申領建造執照,始得為建築;而非屬建築法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在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修理或變更之修建,對建物修建未過半,免申請建造執照之修繕行為。是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屬建築法第 9 條第 4 款規定修建未過半之修繕行為,免申領建造執照云云,自不可採。揆諸前揭法令規定,系爭建物既未經被告許可並申領建造執照,即逕為建造,自屬違章建築。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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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倘人民依行政指導而為一定行為時,嗣後行政機關反而認定人民依該行政指導所為之行為係屬違法,自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侵害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又行政機關熟悉各項行政法規,對其所掌管之事務具有專業性,且有職權調查事證之權限,若要求人民能辨別行政機關所為行政指導係屬違法、不當,因而拒絕遵從,即欠缺期待可能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建築物所有權人既知土地業經變更為住宅區,非屬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信賴自有不值得保護之事由;且其信賴免稅處分之利益,亦非顯然大於維護租稅公平(租稅核課正當行使)之公益,主管機關撤銷違法之免稅處分且補徵贈與稅,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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