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609313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438 號
要
旨:
學生進入軍事學校就讀享受公費及軍官養成教育,並於畢業後取得軍官任用資格,雙方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關係。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學生已為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其仍繼續於軍官學校就讀,顯已承認其進入軍官學校就讀之公法契約,該公法契約已生效力。而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學分數已達退學標準,學校核定退學處分並請求賠償費用,於法均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