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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民法第 803~807-1 條等規定,公告有關受理民眾及執行公務之人員主動交存拾得遺失物之後續辦理公告程序、通知、拍(變)賣、銷毀及繳庫相關事宜之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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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委託處理民眾及執行公務人員於該公司經管之捷運系統範圍、附屬事業及非經管範圍、場所內拾得之遺失物
3
旨:
為審計部臺灣省臺北縣審計室抽查本縣土城市安○等二十九所國民小學九十年一至九月份財務收支之審核通知,其中有關共同性缺失部分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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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民法第 807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4 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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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參照民法第 807 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 806 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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