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基於租稅法掌握經濟事實以達成公平課稅之原理,法律行為雖然自始無效或嗣後歸於無效,惟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無視該法律行為無效之事實,仍以有效待之,使相與結合之經濟效果發生,並予以維持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律行為之無效,不影響租稅之課徵,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認已實現租稅構成要件,而成立租稅債務。核系爭土地雖於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經民事法院判決應塗銷該登記確定,然於上訴人中廣公司請求返還 85 年至 101 年地價稅期間內,既然登記為上訴人中廣公司所有,上訴人中廣公司無視該法律行為無效之事實,仍以有效待之,自 85 年至 101 年之稅捐週期內,自居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占有使用,長時間實際支配使用系爭土地,並排除法律上所有權人對該財產之干涉,實質單獨享有系爭土地之經濟利益,業已使經濟效果發生,並維持其存在,卷內復查無其於 85 年至 101 年間所享有之經濟效果嗣後已經滌除情事,依實質課稅原則,應認已實現租稅構成要件,而成立租稅債務,始符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