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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160 號
要
旨: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招考學生報到入學,除自費學生外,其與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學生間,自屬國家機關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成立行政契約關係。至於系爭入學保證書保證方面,因保證之主債務為公法上之債務,此保證關係亦為公法上之保證,僅是保證之法律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適用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因此,對於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所立之保證書,亦為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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