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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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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10 號
要
旨:
檢察機關及法院對於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依職權課予該受責付人保管扣押物之作為義務,性質上係司法行政處分,雙方間成立公法上之寄託關係。受責付保管扣押物之人所支出必要費用或因此受有損害者,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原命保管之機關償還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61 號
要
旨:
按檢察機關因偵辦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14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將扣押物交付予他人保管,乃屬檢察機關所為司法行政處分,形成一定之公法上寄託關係,保管人應依指示,或依保管當時扣押物之狀態,在自己占有之狀態下加以保護,而維持扣押物之原狀,以防止其滅失或毀損;相對於此,保管人為履行其義務而支出之必要費用或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受有損害者,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595 條本文、第 596 條本文等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償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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