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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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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於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中央研究院與其聘任研究人員間成立之契約,屬委任關係,有該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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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公司行號之承辦人,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固得為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亦取得訴願代理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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