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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因任職關係而獲准配住宿舍,其與服務機關間係屬民法上之使用借貸之性質,向為實務所持之見解。故抗告人請求相對人准其繼續借住宿舍,並申領輔遷補助款,乃係私法上之請求。殊非行使公權力之單方行政行為,難謂係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之行政處分。與其因私法上所生之爭執,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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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眷舍列管單位撤銷眷舍居住權而收回眷舍,乃終止民法上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性質上並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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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為施政需要而須拆遷違章建築戶,嗣許該違章建築戶在他處公有土地重建屋舍,以資安置,僅為公法上單方施惠行為,與民事使用借貸之私法上契約,並不相同。故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戶所為安置之公法上施惠行為,並不具備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之私法上效果意思,亦不得執為私法上有權占有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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