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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地方政府市場處就提供作為市場使用之市有土地或建物,與民眾簽立名稱載明「使用行政契約」之契約書,約定將特定建物內之攤位或基地提供民眾經營零售市場交易,並收取約定數額之費用,其中並有「乙方(即民眾)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即地方政府市場處)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之約款,試問:此類契約性質上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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