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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持分之移轉,係因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而經法律明文將之視為贈與之行為課徵贈與稅,並不改變土地持分之移轉原因為買賣之本質。從而土地持分之移轉既屬買賣行為,則機關就當事人未實際取得價金部分,以贈與論之,並核定應納稅額,並無違誤。(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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