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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私法規定之表現一般法理者,如與公法之性質具共通性者,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而公法上之連帶債務如何成立,並無明文,但民法成立連帶債務之規定所表現之一般法理,應與公法具有共通性,故行政機關若欲課予當事人必須與其他事業負起清除事業廢棄物之連帶責任,必須有相關法律之明文或經債務人明示,始可成立。此外,當事人委託現有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顯係基於拋棄之意思所為,自無因其所拋棄之事業廢棄物與其他事業所拋棄之事業廢棄物混同,而仍保有所有權可言;即使因其不法拋棄事業廢棄物而負有清除及改善環境之責,亦無因此而認定其仍保有廢棄物所有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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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執行法上所稱之「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上開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而代履行之先行繳納,係為避免執行機關代履行後,義務人無力繳納或拒不繳納費用而失去代履行之目的,因而在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即得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應先行繳納,如義務人逾期未繳納者,依同法第 34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 2 章(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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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因無法分辨各該事業分別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具體數量而與各該事業分別協商締結「和解契約」,兩造間如已基於契約合意,而就各該事業對場址內全部有害事業廢棄物應清除部分之責任「加以特定」者,其餘部分依法即免除清除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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