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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之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而言。是以國賠案件,機關僱用之人員所執行之職務是否為行使公權力,自應予以審究,倘就此恝置未論,遽認僱用人員係行使公權力,於法自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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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施工後道路回填不實路面形成坑洞,造成騎士摔倒並遭後方車輛輾壓發生死亡結果,於賠償後,對被施工單位求償,應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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