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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法第 294 條及第 297 條規定,債權人原則上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惟當事人得於契約中特別約定債權人如讓與債權,需經其同意始生效力。又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通觀契約全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於契約之文字或截取其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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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依法應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而不以實際參與執行採購標案員工人數為限。是以,派遣業者所僱用之員工,不論係為一般企業所僱用,或是因承接政府採購案所僱用,均由派遣業者於每月 1 日辦理勞保者,皆為其國內員工,並不因各政府採購案實際人力需求而改變其計算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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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2 款係規定,除同條第 1 款之捐贈外,凡對合於同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亦即如行為人將員工違約賠償交予所屬福委會管理使用者,因該福委會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本質上為不同,應無可適用該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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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在損害保險中,保險利益為其中心概念,保險法上之損害,即為保險利益之反面,保險人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所受損害,否則即為不當利得,是以損害保險之保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因保單事故發生而「實際」所受損害數額,作為保險金給付之計算基準。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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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前揭查核準則第 81 條第 5 款規定之意旨,係因營利事業既已依規定提撥福利金,且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即足保障職工福利,故對福利費用之列支予以設限,禁止營利事業假藉福利之名,行規避稅賦之實。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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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違法行政處分,固可透過轉換方式治癒違法行政處分存在之瑕疵,惟違法行政處分並不因具備轉換要件即當然轉換,仍須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方式作成決定,且一般行政處分所應遵守之原理原則於轉換亦有其適用,尚非得由行政機關自由予以轉換。
7
裁判字號:
旨:
法規如就特定行政事務,已明確規定僅得採締結行政契約方式以完成任務者,行政機關即已喪失選取其他行為形式之選擇裁量,該契約形式之屬性,亦無庸另行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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