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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依法定權限劃分有關教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變動輔導、經常業務之督導、教會(堂)土地更名、教會(堂)財產處分之審查等事項予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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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之代理人之資格因未設有限制,且法人之代表人亦得代理自然人為申請調處,並代為及代受非專屬於自然人權利義務之調處相關意思表示,故申請人亦得委任法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3
旨:
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設立之臺灣分公司既非法人且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得以該分公司之經理人為室內裝修許可案之申請人
4
旨:
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灣設立之分公司並非法人且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得以該公司及其經理人為本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拆除執照之申請人
5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所稱「團體」,係指依法令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團體,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法人或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業等均含括在內
6
發文字號:
旨:
祭祀公業法人經撤銷後,其原債權、債務及財產等權利義務歸屬,祭祀公業條例似僅就祭祀公業法人經廢止登記解散時,有應行清算規定,於其法人登記經撤銷時,應如何處理,並未規範,而是否有意排除民法規定,宜先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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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民法第 26 條、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8
旨:
民法第 26、103 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3、17 條規定參照,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倘相關法令對代理人資格未設限制,且該辦法性質上亦得由法人擔任代理人,仍應由法人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如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法人並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則應請本人出具委託法人代理委託書、同意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同意書,且由法人出具委任複代理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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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民法第 26 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分公司僅有民事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而無民法之權利能力及行政程序法之當事人能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分公司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令規定之情事,應核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本公司
10
旨:
環保機關進行水污染防治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得委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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