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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5 條
現行條文: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05 條 (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

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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