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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申請人溢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經移送行政執行後,除應返還所受利益外,如被保險人或申請人於返還客體事實上有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則應加計利息,而非抽象推論其當然發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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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其返還範圍除所受利益外,應附加利息。至於利率,除當事人約定或相關法規已明定者外,適用民法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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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申請人溢領之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後,應否加計利息,係以事實上有無取得為準據,非抽象推論其當然發生利息,而以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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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民法第 181、18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5
旨:
溢領退撫給與人員得否以分期給付方式返還及應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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