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2365658人
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2
旨:
民法第 144、3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
3
旨:
關於縣(市)交通及道路規劃、建設及管理屬於縣市自治事項,倘事故地點位置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處,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農路主管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4
旨:
國家賠償「同一事件」重行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未提民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告知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其提起民事訴訟及再審均經駁回,機關則應告知相關救濟程序,使其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如有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情形,不過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