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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時效疑義案
2
旨:
關於請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時效疑義
3
旨:
有關徵收工程受益費,開徵日期之認定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疑義
4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溯及問題,尤以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乙節
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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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5、 129、130 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於申請登記後 6 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 90.01.01 施行日起算 5 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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