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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有無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及其申請人身分是否適格釋疑
2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14 次)之會議紀錄乙份
3
旨: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 5 年。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5 年,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 10 年;如原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10 年
4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工程受益費,其分期開徵之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疑義
5
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緩徵請求權之時效規定釋疑
6
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並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特別規定
7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8
旨:
有關徵收工程受益費,開徵日期之認定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疑義
9
旨:
有關建築畸零地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8 條規定申請緩徵後,原則上其工程受益費徵收請求權已因依法緩徵而不得行使,並無消滅時效期間之進行,故不致有緩徵滿五年(或十五年)後仍未合併使用,則不得再補徵之疑慮
10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 15 年;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5 年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11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執行者,應先視該請求權依據之法令有無時效規定,若有,則於該規定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未為時效規定,則依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 125 條規定,而以 15 年為消滅時效
12
旨:
有關學校自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13
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可否類推適用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疑義
14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迄今未執行者,首先應視該請求權所依據之法令有無請求權時效規定,若有,則於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未為時效規定者,則依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 125 條規定,而以十五年為消滅時效
1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規定疑義乙案
1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 ○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1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時,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及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疑義乙案
18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時,有關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
19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2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2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可否補請領休假補助費,所涉行政程序法相關疑義案
2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請求權時效及受求償機關等疑義
2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24
發文字號:
旨:
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始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規定疑義,至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係規範租稅課徵事項,故有性質上不同,應不宜類推適用
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當事人於服務外島期間之地域加給核發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該主管機關得對於違法事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職權撤銷,惟是否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
2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2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其消滅時效期間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之規定,法務部考量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包含人民對國家請求權之行使,變更解釋恐影響人民權益及法律秩序之安定,因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等因素,法務部仍維持相同之見解
28
發文字號:
旨:
自來水公司對於建物新建或改建後即以較「臨時用水」高之「一般用水」收費標準收費,用戶請求返還溢繳之水費,請求權應依民法第 125 條規定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間較該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該項 5 年時效期間
30
旨: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31
旨: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5、 129、130 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於申請登記後 6 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 90.01.01 施行日起算 5 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32
旨: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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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九十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及 93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30007622 號函就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殘餘期間及時效起算點之意見,不予變更
34
旨:
有關行政罰鍰案件涉及時效之相關疑義
35
旨:
有關申請補發民國 84 年至 87 年間之相關費用請求權時效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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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詢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37
旨:
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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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學校自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39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學校自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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