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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23 條
現行條文: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修正時間: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1223 條 (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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