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地政機關辦理遺贈登記審查時,應對遺囑是否已合法提示,以確定登記義務人對遺贈是否有爭執,始屬依法審查。又被繼承人之遺贈雖可能違反特留分規定,但仍應視繼承人是否有行使扣減權及行使結果而定。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不得妨礙。繼承人如有所爭執,即應依司法途徑解決。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移轉之登記申請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當事人未提出時,地政機關自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然而,仍非指申請人已提出證明者,地政機關即應辦理遺贈移轉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