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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均應認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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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二年法定除斥期間,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原處分機關已知有撤銷原因者,應自同法施行日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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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按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件依據前述系爭工程契約第 7 條第 2 項及同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4 目約定之契約精神,被告變更工程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果超出原定之工作範圍,而要求新增工作項目時,原告並無一切皆得遵照被告變更指示承造額外工程之義務,準此,被告自應給予原告相當之工期,始符誠信與公平合理原則。因此原告本於系爭工程契約之約定及承攬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扣罰之違約金 2,012,058 元,及自 95 年 9 月 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訴請被告返還已到期之保固保證金 880,690 元;以及訴請被告遲延給付追加工程款 120 萬元,自 95 年 6 月 15 日起至 95 年 6 月 20 日止,計 6 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計 986 元,總計 2,893,734 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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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照農會法 49-2 條之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目的係因農會選舉之影響層面,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屬相當,故為避免行政機關之職權介入,遂明定將相關糾紛交由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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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故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及第 121 條第 1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等規定,得於行政契約中予以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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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育工作,依其聘約之內容,要在約定教師應履行公立學校對於學生所應提供之教育服務,性質上係公法上契約。又關於此一契約關係之成立,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是關於聘約內容之事項,無由一方基於意思優越之地位,以單方行政行為之方式形成可言,申言之,校方並無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改易聘約內容之權限。國立大學之教師聘用關係並非私權契約,而屬行政契約。大學之系主任依法協助學校辦理系務,屬學校之行政管理職務,其聘任依大學法第 10 條規定,亦係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再由學校聘為兼任,是其聘任關係,亦屬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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