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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725 號
要
旨: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而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民法第 817 條有所規定。然若雙方均非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等事實,可認渠等就建物亦均無應有部分甚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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