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第1111-2條(監護人之資格限制)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 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第1183 條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