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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83 條
現行條文: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1111-2條(監護人之資格限制)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
          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第1183 條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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