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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處分構成要件效力固屬相對,應視個案事實及是否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所得預見等因素,而為客觀判斷。但若特定行政處分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該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即不容忽視,應以之為既成事實而納為自身行政作為之基礎構成要件事實,且係於行政處分一旦有效成立後即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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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按公司法第 386 條規定,乃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 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 法律行為時,應如何申請主管機關備案之規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 分,其處分之相對人為外國公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亦為外國公 司,當事人縱因繼承關係而成為外國公司之股東,惟該處分並未造 成其股東權益變動,亦不當然發生外國公司董事是否解任之法律效 果,提起本件訴訟自屬欠缺訴訟權能,為當事人不適格。(二)另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 386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同法第 388 條雖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 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 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 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因此,主管機關以其審 查外國公司已檢附相關文件,乃予以准予報備、變更報備,其處分 即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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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此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0 條所規定。又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 5 點規定。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未申請終止租約,而承租人申請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是主管機關就承租人對於登記有案耕地三七五租約申請續約案件,僅得就其申請續租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為審查,而為准駁決定,至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是否有私權之爭執,要非所問,亦不得以該私權爭執尚未解決為由,而駁回承租人續租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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